涉密计算机病毒库升级管理,涉密计算机管理

 2023-09-05 阅读 50 评论 0

摘要:《涉密计算机管理》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涉密计算机管理(6页珍藏版)》请在人人文库网上搜索。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机关涉密计算机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做好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机关涉密计算机的安全和使用管理,切实加强和规范信息保密管理工作制定

《涉密计算机管理》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涉密计算机管理(6页珍藏版)》请在人人文库网上搜索。

1、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机关涉密计算机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做好吉林省国家税务局机关涉密计算机的安全和使用管理,切实加强和规范信息保密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涉密计算机是指由省局保密委员会登记备案的,用于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信息的专用计算机及外部设备。第三条 涉密计算机所处理的涉密信息,应根据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并做出密级标识。第四条省局办公室是涉密计算机的保密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保密管理制度,汇总涉密计算机需求,制定计划,协助设备的采购和配发,定期组织安全保密检查。信息中心是涉密计算机日常运行和技术维护管理部门,负责各种由保密办指定的软件安装、维护工作;负责机关涉密计。

2、算机的维护。第五条涉密计算机装备实行“统一配备、按岗配发”原则,由办公室根据涉密业务工作需求,提出涉密计算机装备计划。第六条 涉密计算机实行逐台备案制并纳入涉密载体管理范围。禁止使用未经备案的计算机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第七条 涉密计算机装备标准(一)计算机配置标准:原则上使用国产计算机;不得配备网卡、无线网卡等联网设备;不得使用蓝牙、红外和具有无线功能的键盘、鼠标等装置;不安装摄像头、扬声器等视音频设备;或对上述硬件通过技术手段使其处于禁用状态;计算机系统内要安装违规外联监控系统。(二)移动存储介质配置标准:采用国家保密工作部门配备的涉密计算机及移动存储介质保密管理系统;使用省局保密办统一配发的。

3、移动存储介质,并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三)外部设备配置标准:要配备保密专用打印机、保密专用电源、计算机干扰仪、计算机系统加密锁;同时,应配备存放秘密载体或介质的、经国家保密部门核定的保密柜。第八条 涉密计算机发放与登记(一)省局保密办负责涉密计算机统一登记、配发。(二)设备领用人对所领用的涉密电子设备的安全使用和保管负管理责任。各部门申领涉密计算机,设备领用人为部门负责人或机要人员,做好本部门的设备使用登记,落实具体使用人员并报保密办备案。计算机使用人员离岗离职,须报保密办批准,有关部门应当即时取消其计算机信息系统访问授权,收回计算机、移动存储设备等相关物品。(三)涉密计算机的密级应按其所处理信。

4、息的最高密级进行定级和标识。低密级的涉密计算机不得处理高密级的国家秘密信息。第九条 涉密计算机办公环境(一)涉密计算机的摆放要尽量远离窗口,显示器的正面不得正对着窗口。(二)涉密计算机只能在登记处室办公区域内使用,不得随意移位,在处室间调剂使用须报保密办备案。第十条 涉密计算机操作管理(一)涉密计算机不得与任何网络相连接。(二)不得在涉密计算机和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移动存储介质。(三)未经专业销密,不得将涉密计算机和涉密移动存储介质淘汰处理或转为他用;(四)如在使用中增加软、硬件设备,须经保密办核准后,由省局保密办统一安装;不得擅自拷贝、安装来历不明的软件;(五)涉密计算机的口令管理。涉密。

5、计算机必须采取登录加密和口令设置,并满足以下要求:1.口令长度不少于8位;2.采用组成复杂、不易猜测的口令。口令应是大小写英文字母、数字和特殊字符的组合。(六)使用涉密计算机时,要认真履行登记手续,详细记录使用起至时间、工作内容、使用人等情况,并对工作日志按密级资料保管,工作日志簿以一个年度为一个周期,保管期限为5年。第十一条 涉密计算机的检查各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涉密计算机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检查应使用保密办认可的专用检查工具,并不得在涉密和非涉密计算机间交叉使用。检查应做好记录,并由检查人员、使用人、被检查处室负责人签字。第十二条 涉密计算机维护(一)涉密计算机的维护由省局保密办负责。需设备。

6、供应商提供服务时,应在本单位网络人员、使用人的监督下,现场或在单位内专用区域内进行维护;如需将涉密计算机送出维修,须报保密办核准后,将硬盘拆下,妥善保管。(二)省局保密办定期对涉密计算机进行病毒查杀、补丁升级和病毒库更新。第十三条 涉密计算机的回收与销毁(一)涉密计算机回收、销毁,由保密办统一安排,任何个人不得私自拆卸硬盘。(二)涉密计算机的销毁应到本地区保密工作部门指定的单位(场所)进行销毁。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本单位涉密计算机管理情况的监督,定期开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十五条 涉密计算机保密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由本单位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造成安全和泄密隐患的,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泄露国家秘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行政或者党纪处分;构成犯罪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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